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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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書類
雜家類
武百辟宜各上封事极言朕过勿有所隐是月遣开府
仪同三司长孙无忌左仆射房玄龄工部尚书段纶
部尚书韩仲良
祈雨于名山大川
八年七月陇右山摧大蛇见山东河南淮海之地多大
水帝以问秘书监虞世南曰是何祥也脩何术可以 (第 3a 页)
曰既
为百姓预作储贮官为举掌以备凶年朕非所须横生
赋敛利民之事深是可行宜下所司议立条制至是户
部尚书 韩仲良
奏王公已下垦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 (第 26a 页)
   定律令第四
唐高祖初起义师于太原即布宽大之令百姓苦隋苛
政竞来归附旬日之间遂成帝业既平京师约法十二
条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馀并蠲除之
武德元年既受隋禅诏纳言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

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尽削大业所用繁峻之法是时 大理少卿韩仲良
言于帝曰周代之律其属三千秦法
以来约为五百若远依周制繁紊更多且官吏至公自
当奉法若苟徇己岂顾刑名请崇 (第 1b 页)
俱免六年三月令天下户量其资
产定为三等至九年三月诏天下户立三等未尽升降
宜为九等贞观三年四月户部尚书 韩仲良
奏王公以
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 (第 21b 页)
给太宗曰既为百姓先作储贮官为举掌以备凶
年非朕所须横生赋敛利人之事深是可嘉宜下有司
议立条制户部尚书 韩仲良
奏王公以下垦田亩纳二
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地土贮之州县以备凶年制 (第 21a 页)
贰以考政事逆会计注国法六典八法八则 夏官都
司马以国法掌其政学

周律 周文王法 周法 楚仆区法 唐韩仲良
传武德初建言周律其属三千秦汉后约为 (第 7b 页)
岁不登以赈民或贷为种子至秋而偿(户部尚书 韩仲良
奏云云制可)
(之)高宗永徽二年正月戊戌开义仓以赈民闰九月六
日令率户出粟上上户五石馀各有差后稍假义 (第 13a 页)
又求人仁杰曰臣尝荐张/柬之未用也后曰迁之矣曰臣荐宰相而为)
(司马非用之乃/授司刑少卿)律令请崇宽简 (韩仲良
为大理少/卿律令请崇宽简)不乐
法家(元稹迁大理卿不乐/法家因谢所居官)祸福何常(张道原拜大理卿/何 (第 4a 页)
令家得储三十斛斥其馀以市/否者死神策士怙𫝑不从寘于法由是廥积咸出民赖)
(以/生)备凶年(户部尚书 韩仲良
奏王公以下垦田亩纳二/胜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
(备凶年制从之自是天下州县始置/义仓每有 (第 23a 页)
 谏云云褚遂良贬潭州瑗上言愿宽遂良罪不听自

 表归田里 韩仲良
瑗之父武德初兴定律令清崇宽简以示惟新
 终刑部尚书
韩思彦字英远邓州人举下笔成章志烈秋霜科擢第
 授 (第 7b 页)
  紫阳方氏曰叶水心文论道理全不透论制度则尚可
取此说良是夫不问所耕多少但一丁一年纳榖粟二
石一家三丁则纳六石五丁则纳十石非良法也三丁
则一丁充军五丁则取二军然为军身者免庸免调此
法尚宽贞观二年四月户部尚书 韩仲良
奏王公以下
垦田亩二升其粟麦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
备凶年此又计亩取租在一丁二石之外似乎近世之 (第 8a 页)
 通典曰隋文帝开皇五年长孙平奏令诸州百姓劝
 课当社共立义仓唐太宗贞观中戴胄言隋天下之
 人节级输粟名为社仓又 韩仲良
奏王公已下应垦
 田者亩纳二升贮之州县以备凶年赈给百姓始为
 义仓盖其事自隋始也宋朝会要曰建隆四年三 (第 49a 页)
(以私/害公)崇简 (唐韩仲良
为大理少卿/律令请丨宽丨白六帖)付有司(源师炀帝时/为大理少卿)
(帝出显仁宫敇卫士不得辄离所守有一 (第 8b 页)
乃吾儿之父非兆人之父何不/别丨丨丨子丨乎故天子操法有不变之义凡数十言)
(帝嘉之王/志愔言)采开皇律 (韩仲良
武德初与定律令建言同/律其属三千奏汉后约为五百依)
(古则繁请崇宽以示惟新于/是丨丨丨丨宜于时者定之 (第 10a 页)
 韩雄
  隋
  韩擒虎      韩僧寿
  韩洪       韩世谔
  韩子诞
  唐
   韩仲良      
韩伦
  韩瑗       韩思复
  韩思彦      韩大敏
  韩休       韩朝宗
   ……,负土筑坟,居丧适礼,闻者皆褒嘉之。及卒,视其脊骨皆毁。大业末,表其门闾。唐贞观中,蠲其赋役。
韩仲良
按《唐书·韩瑗传》:瑗父 仲良,
武德初,与定律令,建言:依古则繁,请崇宽简,以示惟新。于是采《开皇律》宜于时者定之。终刑部尚书、秦州 ……复传》:思复祖伦,贞观中历左卫率,封长山县男。
韩瑗
按《唐书·韩瑗传》:瑗,字伯玉,京兆三原人。父 仲良。
瑗少负节行。博学,晓吏事。贞观中,以兵部侍郎袭爵。永徽三年,迁黄门侍郎。俄同中书门下三品,监修国史。
文武百辟,宜各上封事,极言朕过,勿有所隐。是月,遣开府仪同三司长孙无忌、左仆射房元龄、工部尚书段纶、 刑部尚书韩仲良
祈雨于名山大川。
贞观四年,旱。
按《唐书·太宗本纪》:四年二月丁巳,以旱诏公卿言事。
按《五行志》
姓预作储贮,官为举掌,以备凶年,非朕所须,横生赋敛。利人之事,深是可嘉。宜下所司,议立条制。户部尚书 韩仲良
奏:王公已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可之。自是天下州县,始置义 ……文武百辟,宜各上封事,极言朕过,勿有所隐。是月,遣开府仪同三司长孙无忌、左仆射房元龄、工部尚书段纶、 刑部尚书韩仲良,
祈雨于名山大川。
贞观七年八月,山东、河南三十州大水,遣使赈恤。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
出粟。稻麦之乡,亦同此税,各纳所在,立为义仓。太宗从其议。
按《杜佑·通典》:贞观二年四月,户部尚书 韩仲良
奏:王公以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
贞观四年十月壬辰,赦岐、陇